全市各药店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:
当前我市新冠抗原检测试剂、涉疫医疗药品(包括中药材)及防护消杀用品(口罩等)三类涉疫物资供需矛盾相对突出,为进一步维护三类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,严厉打击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,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:
一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积极开展自查自纠,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。
二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努力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,保障市场供应。
三、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合理定价,守法经营,自觉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。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谣言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。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度提高或变相提高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,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,不得囤积居奇。
四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,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、标价内容真实准确、字迹清晰、货签对位、标示醒目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。
五、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交易。不得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六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;有价格欺诈行为的,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;对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囤积居奇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行为的,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;对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。
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,各药店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及时开展自查整改。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;对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,并向社会公开曝光。
欢迎广大市民对各药店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。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,请保存好相关证据,并拨打56612345或12315电话投诉举报。
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12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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